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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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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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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阿坝州深化州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阿府办发〔20183号)等规定,结合我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州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及我州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阿坝州境内注册或位于阿坝州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州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科技局主要负责拟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聚焦全州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开展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重大技术协同攻关,形成行业领先关键技术、先进工艺、创新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和壮大。加强创新决策科学化等软科学研究。

科技条件能力建设和技术推广示范专项计划。推动科技系统、科研院所以及大中专院校和科技型企业条件能力建设,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服务机构、创新基地(平台)等的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三)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

第二章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

第八条  项目法适用于聚焦全州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科技局牵头组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经推荐单位推荐审核后报科技局。科技局通过评审咨询拟订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与财政局会商后,由财政局上报州政府审批确定。

第九条            项目立项结果由州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聚集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工作,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专项资金的50%以上应用于支持重大和重点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按照《阿坝州深化州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阿府办发〔20183号)相关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中予以明确。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奖励性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

第十二条  前补助项目任务合同书应具备科学、合理、具体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程度应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后补助项目应将绩效目标已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评审评估、立项依据。

第十三条  前补助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条件能力建设和技术推广示范专项计划均可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柔性引进境外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科技条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不包括“其他费用”)列支部分建设、运行等费用,应当单独列示,单独审核。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境)外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开展技术指导发生的费用等的报销问题,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5%,5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2.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不超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50%。

3.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4.项目有多个项目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后补助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前补助项目应按照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审查和批准相关时间要求,财政局、科技局根据经批准后的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项目管理的规定一并下达项目预算。县(市)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在收到州级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县(市)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州级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监督等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日常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结算和政府采购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资金变动,由州科技局审查后报州财政局进行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集团内部业务调整等涉及项目牵头单位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州科技局调整。

(二)项目资金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州科技局批准。

(三)项目资金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州科技局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单位报推荐单位备案。

(四)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条件能力建设和技术推广示范专项计划、软科学项目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同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同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项目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五)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经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前补助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退回。终止实施、撤消变更等项目,相关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市)级科技、财政部门和州级推荐单位应当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部门、州级推荐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各级科技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州财政局对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四条   前补助项目在项目期满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可同时开展工作,分别出具意见。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条件能力建设和技术推广示范专项计划、软科学项目精简过程检查,合并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凡验收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以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差的,州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进行阶段性限制申报项目。

第二十五条  前补助项目的项目单位按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前补助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任务、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结题或终止,经报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州科技局审批,相关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州级推荐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州级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的,按照州委州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已立项但项目资金尚未使用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州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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